通知公告
晋商银行关于银行函证及回函业务集中处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1-12
尊敬的客户:
为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提升客户服务体验,根据《财政部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20〕12号,以下简称《通知》)、《财政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函证工作操作指引>的通知》(财办会〔2024〕2号,以下简称《操作指引》)相关规定,现就我行函证业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受理机构
我行函证及回函业务已上收至总行集中处理,集中受理部门为总行运营管理部监督中心函证处理组。
办公及邮寄地址:太原市长风街59号17楼监督中心
联系人:郝晨雯
联系电话:0351-7812392
电子邮箱:jsyhhzsl@jshbank.com
邮政编码:030006
二、受理方式
1.纸质函证
纸质来函可采取邮寄或现场跟函方式送达我行集中受理部门。我行不受理由被审计单位直接提交的银行询证函。
审计单位采取跟函方式提交询证函的,须同时提供经办人员身份证件及单位授权书或介绍信原件,授权书或介绍信应包含抬头、函证经办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被审计单位名称及办理事项等信息,加盖审计单位公章并注明有效期限。
2.电子函证
我行暂不受理电子函证业务。电子函证具体受理时间、受理方式和流程后续将另行公告。
三、受理要求
1.银行询证函格式应符合《通知》及《操作指引》相关规定;确定无需函证的项目,请将该项目或栏位用斜线划掉,不应留白。
2.银行询证函须加盖被审计单位开户时预留签章,如询证函为多页的须加盖骑缝章,并将被审计单位预留银行签章处加盖的签章用作骑缝章。如银行询证函涉及多个账户且账户的预留签章不同,请加盖扣款账户预留银行签章以便我行扣款。
3.一份银行询证函只可填写一个基准日期。如涉及多个函证基准日期应按照不同日期分别函证。
4.如遇账户注销等特殊情况,请具体咨询我行受理机构并配合我行提供相关资料。
5.对于未满足《操作指引》及我行公示的函证受理要求的来函,或被审计单位指定付费账户无法成功扣划回函服务费用且审计单位未按《操作指引》要求与被审计单位沟通缴纳服务费用的,我行核实后将对来函予以退还。
6.资产评估机构等第三方机构依法获取企业授权后发出的银行询证函请参照办理。
四、回函用章
我行函证与回函业务有效用章为集中回函部门“运营业务专用章”。
五、回函范围
我行按照询证函中“函证收件人”列明的分支机构范围进行回函;“函证收件人”为“晋商银行”、“晋商银行总行”等未列明分支机构的,以被审计单位在全行范围内信息进行回函。
六、收费标准
1.函证业务收费按照我行官网公示的询证函手续费标准执行。
2.对于经认定符合《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收询证函手续费。符合认定标准的客户,请及时联系开户网点进行认定。
七、业务咨询与投诉
审计单位对回函有疑虑或回函内容不完整的,可与集中受理机构联系沟通;遇有回函不及时、收费或其他服务问题,可向受理机构反映;投诉建议请致电我行客户服务热线95105588。
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我行将持续为您提供安全、优质的金融服务。
特此公告!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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