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晋商银行关于完善存量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11-01
尊敬的客户: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深化利率市场化改革,更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我行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有关要求,积极依法有序完善存量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我行已发放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房贷”),不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中公积金贷款部分)、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含商住两用房贷款)。
二、利率定价机制规则
(一)当浮动利率房贷客户利率加点幅度与最新的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幅度偏离高于30个基点时,可向我行提出利率加点幅度调整申请。重新约定的加点幅度不低于最新的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幅度+30个基点,具体加点值根据市场供需、客户风险溢价、贷款担保变化等因素确定。
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平均加点幅度=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上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该利率对应季度内各月5年期以上LPR的算数平均值。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利率政策栏目公布的为准。
(二)浮动利率房贷客户可申请调整重定价周期,选择按3个月、6个月或12个月重定价。
贷款发放后,重定价周期在贷款合同期内仅能调整一次。
调整重定价周期后,重定价日可延用原贷款合同中的日期。原贷款合同约定为对月对日的,重定价日为调整后重定价周期相对应月份的借款发放日对日;原贷款合同约定为1月1日的,重定价日为调整后重定价周期相对应月份的1日。
(三)固定利率或参考贷款基准利率定价的房贷客户,需先申请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以最近一个月LPR转换为加点形式,加点值等于原合同利率水平与最近一个月相应期限LPR的差值,再申请按上述规则进行利率定价调整。
利率定价转换之后,不得再申请转回固定利率或贷款基准利率定价。
三、申请渠道及生效时间
(一)客户即日起可向贷款经办行申请调整利率加点值。审核通过后,新的利率加点值当日生效。
(二)我行将不晚于2024年11月15日开始受理重定价周期调整申请,客户可向贷款经办行申请调整重定价周期。审核通过后,新的重定价周期当日生效。
(三)当前以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业务,客户即日起可向贷款经办行提出定价方式转换申请。审核通过后,如符合上述利率加点值调整规则,可继续申请调整利率加点值。
(四)对于利率加点幅度、重定价周期调整变更生效前的贷款利率及重定价周期仍按原贷款合同约定执行。
(五)符合加点值调整条件,但存在贷款拖欠的,需联系贷款经办行咨询和办理。
四、温馨提示
(一)为保护您的权益,敬请您关注中国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利率政策栏目发布的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如符合利率调整条件,请及时向我行提出申请。
(二)存量房贷利率及重定价周期调整后,您可通过我行手机银行“贷款-我的贷款”栏目查询调整后贷款利率及还款计划。
(三)在为客户办理存量房贷利率调整过程中,我行不收取任何费用。为最大限度保障您的财产和信息安全,防范不法分子以利率调整为由实施诈骗活动,请您切勿轻信我行官方渠道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四)如您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请及时联系贷款经办行更新。
(五)如有相关政策调整,以我行最新公布政策为准。
如您有任何疑问,请致电9510-5588客服电话或咨询贷款经办机构。
特此公告
晋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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